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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于1999年3月25日发布的《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条例》和经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都对执行车辆报废标准方面作出相应的严格规定。“禁回收车辆与报废证明不符的机动车”、“严禁回收无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拉废证明的机动车的”等。并明确“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 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监督下解体”。这体现了在实施《车辆报废标准》中必须维护其严肃性和权威性。
1、加大《车辆报废标准》宣传力度
现在无论是单位和个人,汽车的社会保有量已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车辆报废更新涉及面很广,关系到千家万户,这不仅是报废汽车监管部门或回收企业的事,而要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乃至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应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都能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消除报废汽车非法改装、拼装、倒卖、再上路等现象。
2、严格执行《车辆报废标准》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严格把关,正如《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车辆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 强制报废"。对依法延缓报废年限的要切实加强检验监督。达不到国家有关汽车安全和排放规定的要强制报废。
3、准确掌握《车辆报废标准》
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的社会目标一是保护环境,二是节约资源。而执行《车辆报废标准》是面临的第一关。有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购置新车,将未到报废期限的旧车提前报废,这既增 加了运输成本,也造成了资源浪费。与此同时,也应严格控制延缓报废,因此对延缓报废作出严格检验手续等规定是十分必要的;否则会造成车辆的过度使用,也严重影响交通运输质 量和效率,很难保证车辆的安全和环境不被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