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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欧盟发布报废汽车回收指令,开始将报废车辆的回收利用纳入法制化管理体系。指令规定,汽车制造厂商在欧盟国家上市新车时必须出具证明,证明其投入市场的新款汽车的材料回收率至少要占重量的85%,可利用率至少为95%,才能获得市场准入许可证。2007年1月1日起,成员国开始全面执行该指令。

这一报废汽车回收指令在欧洲范围内推动了旧车分解及粉碎业务的发展。许多欧洲国家将报废车辆回收的责任交由汽车制造商和产品进口国来承担,报废汽车所有者无须支付处理旧车的费用。

行业专家普遍认为,在欧盟国家中,报废汽车回收利用做得的,是老牌汽车强国——德国。

德国8100万人口共拥有各类汽车5000多万辆,每年注销机动车350万辆,其中,在德国报废拆解的不到100万辆,其余200余万辆会通过不同途径卖到俄罗斯、波兰等东欧国家以及西班牙等欧盟国家。

德国的汽车平均使用年限为7到8年。按照德国的规定,新车在前3年是免检的,以后每年都要年检。一般说来,汽车使用的年限越长,通过年检需要的修理或维护成本就越高,达到汽车排放标准也就越难。因此,虽然德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汽车在使用多少年后必须报废,但车主一般都将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使用几年就更换或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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